实行标准工时的单位,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02-20 10:13  来源: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