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也就是说,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按照就高原则发放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