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南京市目前物业费用的标准有没有具体规定?对于物业空置的,物业费减免的政策如何?
发布时间:2024-02-23 16:09  来源: 南京市房产局官网   浏览次数:  加载中......

一、关于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均未再对空置房屋收费作单独规定。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4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发布的文章《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问答》中第16问指出“省和市现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没有房屋或车位空置收费优惠政策,但也没有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或车位空置收费进行优惠。普通住宅小区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与国家、省、市规定政策不冲突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或车位空置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