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07-000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7-06-21 |
生效日期: | 2007-06-2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江宁政发(2007)147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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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1日
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及《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园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各镇(街道)、开发园区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预申请。
第六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
预申请单位须征求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江宁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是否符合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批后实施工作、前期开发和交付土地的时间及交地条件等材料;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生产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区国土资源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区规划部门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勘测定界、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各镇(街道)、开发园区按要求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出让金支付期限等土地出让条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20%作为定金。土地出让金在60天之内支付完毕,特殊项目最迟在180天内支付完毕。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区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对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直至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