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12-0101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江宁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8-28
生效日期:    2012-08-28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  号:    江宁政发(2012)303号 关 键 词:    关于规范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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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完善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停车场资源的合理利用,积极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京市停车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非税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性投资停车场权属界定和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明确停车场管理主体、范围和要求,切实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充分考虑行人路权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停车泊位供应,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建立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设置、规范管理的全面市场化运作管理新格局。设置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以收费为目的,主要是缓解停车场不足、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做到不影响车、人通行,确保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二、停车场分类

  (一)政府性投资停车场

  政府性投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

  1、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泊位;

  2、占用公共资源建立的停车场(存车场);

  3、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经营性停车场;

  4、根据相关规定,应纳入政府管理的其它停车场。

  (二)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

  1、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对社会服务的停车场;

  2、各类建筑和住宅按照配建指标建设附属停车场,对社会服务。

  三、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区城市管理局指定或委托符合资质单位、企业负责组织征收。区城市管理局对经营性停车场具有资质审批权,并实施行业管理。区城市管理局是停车收费财政票据、经营性票据(地税票据)的领购单位,负责对停车收费票据统一扎口管理。指导停车场正确使用停车收费票据,保障财政票据安全和经营性票据使用规范,确保票款一致。停车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票据。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停车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其他经营停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四、加强收支管理

  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非税管理规定。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区财政管理。

  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管理部门工作需要,制定收支分配方案。

  停车收费专项资金用于停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停车设施维修维护、收费系统的改造、收费人员按规定着装等管理性支出,以及新建、改扩建停车设施等发展建设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入,除应缴税款和行业管理费,其余归停车场经营者所得。

   五、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停车场管理权在城管、违停处罚权在交警,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分工原则,区城管局是停车场的主要管理部门,设停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各街道(园区)也要在城管部门设立停车管理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城管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1)指导、协调各街道(园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2)将停车设施管理纳入全区网格化管理范畴,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并纳入考核范畴;(3)建立动态的公共停车泊位资源管理机制,在路外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及时撤除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逐步还路于民;(4)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划设工作;(6)负责停车场的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并对票据进行扎口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行使职责、发挥作用,并组织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区城管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停车办做好停车场标识、标志、标牌等设施的设置工作;做好清理违法停车、实施处罚等日常管理与执法工作。

  (三)区法制办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法律指导,监督、指导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拒付费处理、违章停放处罚等相关法律工作。

  (四)区规划局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及审批,并配合做好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与调整的相关工作。

  (五)区住建局负责全区需新建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区住建局编制和汇总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街道、开发园区、建设平台等负责建设实施。

  区住建局负责居民小区内停车服务的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参与东山城区范围内居民小区周边停车规划、泊位调整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有关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公共停车场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参与公共停车场的权属界定、收费价格的调整等工作。

  (七)区物价局会同区城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地税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票据管理。

  (九)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各部门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并及时查处各类停车场管理违纪行为。

  六、监督检查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停车场管理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乱设道路停车点、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区停车办制定奖惩机制,定期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全区各街道(园区)参照执行本意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