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12-0057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江宁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7-20
生效日期:    2012-07-20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文  号:    江宁府征字(2012)2号 关 键 词:    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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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城东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泥塘社区(泥东村、泥中村、泥西村)。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后的90天内。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城东路(泥东、泥中、泥西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江宁区实际情况,拟定城东路(泥东、泥中、泥西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宁区东山街道泥塘社区泥东、泥中、泥西村。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面积约115249平方米,房屋户数约187户,企事业10家。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建房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2、无正规手续的房屋或房屋界定有争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3、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记载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及经营年限给予认定;

  4、在房屋调查、丈量期间,被征收人不能积极配合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方式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产权调换房为高层的,18层以下的(含18层)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6%与被征收人结算;19层以上的(含19层)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95%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房“两证”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选择产权调换房安置时分别按每平方米25元,给予补助。不足1000元,补足至1000元。

  2、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不足1200元补足至1200元。

  3、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4、被征收房屋维修基金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享受维修基金补助。

  5、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

  ①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515元/户。

  ②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08元/部。

  ③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④宽带网拆除补助费:280元/端口。

  ⑤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300元/台;如产权调换房为高层每台再补助1000元。

  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⑧非住宅房屋征收,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本住宅标准补助。

  6、被征收人为住宅房屋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评估价格7%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被征收人为非住宅房屋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评估价格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享受一次性特别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征收人按最高每户50000元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产权调换房源

  湖西岗山片区安置房

  八、征收实施步骤

  1、自发布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择等工作。

  2、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实施部门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后的90天内。

  十一、其他事项

  1、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