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12-0066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江宁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2-08-28
生效日期:    2012-08-28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文  号:    宁府征字(2012)3号 关 键 词:    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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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南京江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所、江宁区中医院等单位部分房屋。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后90天内,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大楼项目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江宁区实际情况,拟定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大楼项目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京江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宁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所、江宁区中医院等单位部分房屋。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企事业3家。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建房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2、无正规手续的房屋或房屋界定有争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3、在房屋调查、丈量期间,被征收人不能积极配合的,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四、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标准

  (一)货币补偿奖励,按其房屋评估价格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享受一次性特别奖励。

  (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征收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开展评估机构选择等工作。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征收实施部门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征收实施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九、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下达后60天内。

  十、其他事项

  1、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