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1-128781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1-12-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文  号:     关 键 词:    公共基础设施;农村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深化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家《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两区四地”目标定位,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全区发展需求,又符合全区农业农村特点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推动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和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工作走在前列,为探索特大城市有效管护模式作出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江宁经验,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1、到2021年6月底,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制定各行业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2、到2023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3、到2030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在全国和全省率先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负责管护工作,各街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对于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各街道)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2021年6月前,要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管护清单实行动态公示制度,由区政府每三年进行一轮编修调整并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区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城建局、房产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融媒体中心、邮政局等(以下简称为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3、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及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责任部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4、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村级组织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

5、落实受益者责任。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责任单位:各街道)

(二)制定管护评价体系

1、建立行业管护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要与国家和省市定行业管护规范标准相衔接、与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相适应、与城乡一体化管护目标要求相一致。(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2、建立行业管护评价体系。推进管护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数,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建立管护绩效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管护绩效的及时监测、适时诊断、评价预报,预先防范和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提升科学管护水平。根据管护目标进展情况,由区发改委、财政局组织或者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与汇总通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建立行业指导监督体系。2021年9月底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系统培训,加强对各街道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对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管护工作开展考核评比;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选择1-2个行业,对相关区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管护工作开展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1、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街道、社区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街道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各街道)

2、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3、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4、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街道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将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四)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街道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区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区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明确划分好跨街道、跨行政村的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鼓励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要分别结合各自主管行业特点、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五)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1、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要根据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参照市级农村基础设施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划分,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分级分类投入机制,明确相应管护责任、规模、标准和资金来源。管护经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区、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资金筹措困难的行政村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各街道)

2、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区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街道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街道)

3、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和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形成区级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各项管护政策落到实处。

各街道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本地发展需求,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二)强化监督考核

区委农办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要及时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区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责任单位:区委农办,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三)开展宣传引导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提升广大农村群众对使用者付费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全面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



相关图片解读链接:一图解读《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相关材料解读链接:《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