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2-9487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0 |
生效日期: | 2020-12-10 | 废止日期: | 2024-03-18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江宁政规发〔2020〕2号 | 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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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南京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19号),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宁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相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补偿标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须按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1.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2.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