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2-9453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2-10-2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江宁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江宁政规发〔2012〕7号 | 关 键 词: | 殡仪馆;服务费用;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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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宁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2号)精神,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免费对象
(一)在江宁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下列人员:
1、具有江宁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父母一方为江宁区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3、由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
4、我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驻区部队现役军人。
二、免费项目及免费标准
(一)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20元)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费;(135元)
(三)普通标准遗体化妆费;(50元)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综合费;(450元)
(五)民政部门指定的纪念堂三年骨灰寄存费;(450元)
(六)一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高档捡灰炉火化或其他非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付;在区殡仪馆自选骨灰盒可享受200元补贴;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他消费项目。上述免费项目的价格以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
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江宁民发〔2010〕149号文规定的人员)除可享受以上六项基本殡葬服务外,另可免费租用小告别厅,以及免费参加集体江葬,租用小告别厅费用300元由区殡仪馆垫付,区财政承担。
三、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的身份由街道民政办认定,街道民政办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相关证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主动配合。
(二)逝者户籍在江宁区的免费对象,须在江宁区殡仪馆火化。丧事承办人需持有效证件和拟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原件向区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区殡葬管理所确认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开具《南京市江宁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通知单》,殡仪馆凭通知单实施免除,超出免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三)逝者为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对符合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逝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按规定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汉民殡葬减免总费用予以补助。
(五)免费对象所免费用,先由提供服务的江宁区殡仪馆垫付,殡仪馆按季与区、街道财政结算。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免费殡葬费用由区、街道财政各承担50%;区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免费对象所免费用由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解决。
(六)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体所产生遗体处理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七)具有我区户籍,因特殊原因在区外死亡并在区外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符合免费对象的,由区殡仪馆统一到区财政结算;高于标准的,超出免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八)区殡葬管理部门在殡仪馆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免费对象进行审核、登记。
四、监督管理
(一)区殡仪馆应按照本细则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拨付资金。
(三)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遗体处理相关事宜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