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2-1021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江宁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土地出让;公共配套设施;设施建设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政策解读
《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江宁政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强化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要求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各职能部门的管辖职责,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上市销售、竣工验收、移交登记等环节中所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工作进行了流程优化,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内容,细化了各职能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的具体工作。强化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要求。加强了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创新举措
1、拓展了土地出让前的审议范围。《办法》设立了土地出让前拟定详细建设移交方案的具体举措,通过各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区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方式,在出让前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移交单位、移交时限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对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优化了建设移交协议的管理流程。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即凭土地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建设移交协议,各接收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细化具体的管理要求,从建设之初即介入管理。同时开发企业也可通过提前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前确定建设内容,保障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3、加强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保障措施。建立了住房项目领取销售许可前的联席会商制度及竣工验收环节的抄告制度,强化了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了各职能部门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保障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