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2-12167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2-09-27
生效日期:    2023-01-0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  号:    江宁政规发〔2022〕1号 关 键 词:    停车;收费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江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围绕贯彻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管局、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规〔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江宁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运输、城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主城区域高于非主城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住宅区域除外)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 江宁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

一级区域:江宁主城区域,东至宁杭高速(含上坊片区、麒麟片区),南至绕越高速(含大学城片区、上秦淮片区),西至宁丹大道,北至与雨花台区、秦淮区域交界处。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以外。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区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二)计次收费

(1)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第十条 道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按照月(季、年)收费,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资源共享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停车资源共享包月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周边公共停车设施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包月标准核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经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认定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共享停车位等停车设施(包括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遇重大活动,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特种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的停车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车费,停车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12 小时)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城市管理制式执法车辆、军车(含武警车辆)等执行公务的;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等级申报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备案的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和同区域道路临停泊位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15日前填报停车设施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营者或管理者需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日期、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免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优惠政策、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京市江宁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4〕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区域

等级

车辆

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

计次收费标准

包月收费

白天时段

(元/15分钟)

夜间时段(元/小时)

白天时段

(元/次)

夜间时段

(元/次)

地铁(公交)换乘、共享停车(元/月.车)

一级

小型车

1

1

6

5

150

大型车

1.5

1.5

7

6

200

二级

小型车

0.5

1

5

4

100

大型车

1

1.5

6

5

150

5A级旅

游景区

小型车

1.5

1

12

10


大型车

2

1.5

16

14


5A以下级旅游景区

小型车

1

1

8

6


大型车

1.5

1.5

12

10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区域等级

车辆类型

白天时段(元/15分钟)

夜间时段(元/小时)

一级

小型车

1.5

1

大型车

2

1.5

二级

小型车

1

1

大型车

1.5

1.5

备注: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汽车停放费

(元/月)

车位租金

(元/月)

露天车位

100-180


室内车位

50-80

≤270

机械车位

≤130

≤270

备注:1.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2.车位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3.以下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别墅(含独栋、拼联式、联排式、叠加式别墅);(2)酒店式公寓;(3)规划容积率小于1.0(含1.0)的住宅区中的住宅。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车位类型

汽车停放费(元/次)

临时车位

5

备注: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