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3-7395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价格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盐;价格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食盐经营者:
近日,受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影响,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我区部分地区出现抢购食盐现象。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全区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全区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合法自主定价,严禁哄抬价格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推动涨价;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盐市场价格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