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3-8010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23-09-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购房政策实施细则
文  号:     关 键 词:    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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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购房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97南京市发布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南京最新举措,结合江宁实际,明确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8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竞配建住宅,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企业等购房对象。

二、政策措施

1.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按合同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合同购房款以开发企业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计算标准;

2.支持在11特定片区内购房。对在禄口、湖熟、谷里等11特定片区(详见附图)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口径同第1条)的2%给予购房补助;

3.鼓励卖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在区内出售1套自有住房(不含商办类商品房)并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卖旧”顺序不分先后,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1套原自有住房交易价格总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款为计算标准)的1%给予购房补助;

4.支持租售并举。鼓励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对企业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5.支持置业商务需求。对个人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商业、办公、公寓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按合同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助;

6.鼓励各类人才置业安居。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购买竞配建住宅的认定人才,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D40万元、E30万元、F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购买竞配建住宅、不属于认定人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7.支持新市民安居。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活力,对非南京市户籍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的,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万元购房补助;

8.优化落户入学政策。为切实解决购房落户、子女教育等民生问题,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竞配建住宅的购房对象,加快办理落户对未落户的,可按新购住房所在地办理子女教育入学。

三、申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并网签备案(网签上传)后,到江宁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大厅窗口申领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购房人身份证、人才证明或学历证明材料、企业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房屋共有产权人授权材料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受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3.发放。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后至江宁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大厅窗口申请资金,区相关部门核实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并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购房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其他事项

1.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

2.本《细则》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3.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4.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发放购房补助资金;

5.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6.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房、竞配建住宅(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7.实施期间,申请“卖旧换新”对应购房补助的,原自有住房共有产权人需明确购房补助受让人。出售自有住房以经备案的网签合同和完税凭证为认定标准;

8.本《细则》中DEF类人才原则上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DEF类人才认定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学信网相关证明材料;

9.竞配建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竞配建并无偿移交的住宅(看房对接服务热线:52151072132 2263 6938,服务时间:9:00-18:00);

10.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11.本《细则》自202381日起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