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3-828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解读材料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数据局 生成日期:    2023-09-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许可;江宁区;政策解读;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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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

《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印发,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清单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22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5号),公布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25项,要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对照《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江宁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会同区有关部门修订形成《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主要内容(含调整情况说明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对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原因进行了简要说明,提出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附件为《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认领251个事项,其中,国家层级设定23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11项,南京市地方性立法设定3项。编制体例参照市清单,按照区级部门主管、国家部委驻宁单位主管以及地方性法规设定三块编列。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已取消省生态环境厅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该事项仅针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我市因自然禀赋原因无需认领涉海洋事项,我市清单删除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该事项,因此我区清单删除“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

2.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22〕38 号),按照属地原则,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委托区级实施。因此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由区卫生健康委主管,区行政审批局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区文化和旅游局实施。

5.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由区农业农村局主管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6.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人防办调整为国防动员办公室。

7.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三、解释说明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体例和要素,参照《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包括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下级清单应当与《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相关要素保持一致,事项名称不得变更。

2.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来源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认领制编制,省、市、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层层向下覆盖的关系。每一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入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按照要求从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认领,未突破上级清单内容,实施层级包含市、区以及市区两级共同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按照要求从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认领,未突破上级清单内容。

3.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在组织编制行政许可清单过程中,已组织各部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进行全面梳理论证,多次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意见,对争议事项请专家组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法定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中的事项全部都有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在国家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容易被误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清单过程中对于此类事项,可以请行业主管部门就事项性质咨询有关部委,不得自行决定编入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江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