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3-10848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世华理发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 ||
文 号: | 江宁人社察处罚字〔2023〕第0999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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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江宁区世华理发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被处罚单位:江宁区世华理发店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潭园西路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C0J7JM27
法定代表人:袁之文
案由: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本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江宁区世华理发店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江宁区世华理发店分别于2023年7月16日、2023年7月22日招用刘XX、刘XX工作至2023年8月7日,两人在2023年8月7日前均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本局认为,江宁区世华理发店在2023年7月16日至8月7日期间陆续对刘XX、刘XX的劳动用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即“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即“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对江宁区世华理发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