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4-0257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江宁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6-08-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
文  号: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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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

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宁政发〔2006〕178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政策的对象指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和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全区范围内跨学区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1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2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3就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本区暂住证并居住三年以上。

在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由民办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收费水平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市、区财政按照免收杂费补助的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补助。

二、免收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宁教财〔2004〕24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仍执行现行的减免项目和标准。

三、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免收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由市、区、街镇按比例承担:街镇所属学校补助资金市承担40%、区承担40%、街镇承担20%;区管学校、民办学校补助资金市承担40%、区承担60%。区财政局设立区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将免除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原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专户统一管理,按序时进度直接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经费的正常运转。2007年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杂费补助资金和原财政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归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在保证义务教育免费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要确保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减少,确保中小学校舍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加,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增长一优先”要求。各街镇不能因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后,而减少对学校化解原有债务和基本建设、技术装备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要采用多种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区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区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建立免费义务教育的良好运行机制。

五、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