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0600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 ||
文 号: | 江宁政规发(2024)1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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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江苏省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
序 号 | 1 | |||
编 码 | 3202NJ440000 | |||
行为名称 | 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且拒不改正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不予处罚 | 三年内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 | ||
轻微 | 用水户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中任一项的 | 裁量幅度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用水户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中任两项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水户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中三项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 | |||
编 码 | 3202NJ441000 | |||
行为名称 | 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二)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不予处罚 | 三年内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 | ||
轻微 | 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五十米以外一百米以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 | 裁量幅度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二十米以外五十米以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二十米以内,设置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注:
1.本表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幅度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本表规定的两种以上适用情形的,对适用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适用情形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属于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
4.本表中“三年内首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人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本表所列同一违法行为。
5.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应当介于情节严重的裁量幅度范围之内。
6.本《基准》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江苏省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承担。
7.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