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1955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组配分类: | 社会组织年检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江宁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年检;社会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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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宁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宁区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部、江苏省民政厅、南京市民政局年度检查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江宁区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在南京市江宁区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江宁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所有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单位除外)。
二、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参检对象应及时登录系统,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于4月30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5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初审。参检对象于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全部附件材料报送。
三、流程
(一)网上填报。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参检对象自行登录填报。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江苏省民政厅官网)→“办事服务”→“我要办”→“社会组织登记”→“江苏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法人登录”方式进入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年检年报”模块→“点击开始年检”→选择“2023年度”进行填报。财务审计报告按以下要求上传报送:
1.社会团体:只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单位财务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须在《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每份财务报表页表格右下角空白处签字)。
2.参加年检的教育、职业培训、卫生、养老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审计报告(范本)》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其扫描成PDF文件后上传提交。其余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无需提交审计报告,但单位财务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须在打印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中每份财务报表页表格右下角空白处签字(若已经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也可上传财务审计报告)。
3.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需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依照《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出具《审计报告》,依照《2023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出具《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将两份报告扫描成PDF文件后上传提交。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打印年检报告,送至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需写明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无业务主管单位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送至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系统自动推送给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党委、属地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部门)。
(三)上传报送。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的年检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盖章,直接打印扫描即可)扫描成PDF文档,点击上传。
(四)审查评定。参检社会组织在2023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参检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社团(23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4)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5)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7)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11)有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15)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8)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21)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22)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3)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2.民非(19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设立分支机构的;(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18)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19)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3.基金会(22种情形)。(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4)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9)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10)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11)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如综合两年或综合三年支出达到规定额度,将不影响年检合格结论);(12)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如综合两年或综合三年支出未超过规定额度,将不影响年检合格结论);(13)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4)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15)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1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7)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1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1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20)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21)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22)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检结论将与单位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江宁区民政局指出或责令整改的单位,须依法依规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江宁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检结论发布。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对年检结论进行公示,或自行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
年检结论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结论公示、“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一般不再加盖年检印鉴。确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前往江宁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印鉴,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78-1号106室。
四、相关要求
(一)依法主动参检,规范内部治理。全区参检社会组织要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披露组织结构、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兼职取酬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结合本次年检主动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内部治理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行为自律,严格落实分类施检规定。无需提供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开展的审计抽检,对拒不配合或存在违规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常规年检的基金会要认真落实年检制度规定,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和专项信息审核,按照范本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民政局将不予受理。
(三)抓好整改提高,积极推动健康有序发展。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各社会组织要对本组织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违规兼职取酬、违规评比表彰等内部治理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主动整改到位的,本次年检时可酌情从轻处理;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年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经区民政局指出或作出责令整改的,须依法依规立即整改。对未参加年检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法律、法规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业务咨询
(一)网上注册、年报填报及其他登记类问题可参加“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在线培训与问题解答学习。登录方式:“江苏民政网”(江苏省民政厅官网)→“互动交流”→“常见问题”点击“更多”→在搜索栏输入“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在线培训”点击“检索”→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在线培训(社会组织端)”页面参加在线培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工作QQ群:298280045(已满群,不接收新单位入群申请)、772555162(接收新单位入群申请)。
(三)社会团体、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QQ群:650423751。
(四)网上填报技术类问题咨询电话:025-83590439,年检业务咨询电话:025-52180245。
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