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4-276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4-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8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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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8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江宁区瑜德楼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山野罗汉笋(酱腌菜)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了10kg山野罗汉笋(酱腌菜),品牌为“四川鑫竹源”牌,进价为11.5元/kg,以15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故货值为15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召回原因:涉案山野罗汉笋(酱腌菜)已销售完毕,已被食用,故没有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家餐饮单位,二氧化硫残留系种植过程未严格把控,从而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考虑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山野罗汉笋(酱腌菜)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012号。

浙江苏润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江西米粉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商户购进15袋(1千克/袋),进货款135元,已销售10袋,销售价格15.9元/袋,货值金额为159元,剩余5袋由供货商于2024年1月5日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是一家销售单位,对产品是否合格无法把控。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005号。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山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店共购进了上述产品1箱(30包),单价8.401元/包,共252.03元,销售给抽检机构8包,其余销售16包,库存6包(含备样2包)重庆凤爪 糊辣味(辐照食品),零售价9.9元/包,故共计货值297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家销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重庆凤爪糊辣味(辐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超市在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13006号。

南京岗山超市店竹山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玉米软糖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店从供应商处购进10kg,单价24元/kg,销售4.9kg,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库存退回到供应商5.1kg,共计货值117.6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家销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玉米软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超市在进货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13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