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3095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就业创业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要续订劳动合同?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到期续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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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要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继续用工是否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