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4-5324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2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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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2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赵建停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砀山梨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部共销售给抽检机构3.21公斤,单价5元/公斤,共计16.05元,故货值为16.0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一销售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砀山梨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砀山梨的货值金额较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5元;2.罚款人民币4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16.05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314号。

南京恒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虎皮大鸭腿(麻辣味)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BG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205袋,抽样24袋,单价5.5元/袋,货值132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除已销售无法召回外,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45袋并进行了集中销毁。原因排查:该产品为新上线产品,生产经验不足,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不适宜于该种产品,已调整生产工艺,放弃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类食品添加剂,整改过后的新制产品已经送检合格。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元;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132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292号。

南京市小贝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虎皮大鸭腿(麻辣味)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BG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企业生产经营上述产品205袋,抽样24袋,单价8.6元/袋,货值206.4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除已销售无法召回外,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45袋并进行了集中销毁。原因排查:该产品为新上线产品,生产经验不足,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不适宜于该种产品,已调整生产工艺,放弃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类食品添加剂,整改过后的新制产品已经送检合格。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6.4元;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206.4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293号。

江宁区家仟玉火锅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复用餐碗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抽样数量6个碗,,备样数量3个碗,无售价,货值金额为0元。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洗碗机厂家检查,是因为洗碗机内部漏水,导致餐具未清洗干净。洗碗机维修后,将清洗干净的餐具送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当罚〔2024〕02071001号。

南京市江宁区曹峰水产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鳊鱼、鲫鱼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被抽样鳊鱼数量2.4公斤,单价13元/公斤;抽样鲫鱼数量2.3公斤,抽样单价16.4元/公斤;货值总额68.92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养殖环节中的水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92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