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4-5736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7-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常见特种设备问题解答(二)
文  号: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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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种设备问题解答(二)

问:厂房内3吨的电动葫芦(轨道为固定的工字钢),是否是特种设备?

答: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就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问:现在开汽车式起重机,还用特种设备操作证吗?

答:汽车起重机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不适用。

问:关于门式起重机主梁制造场地,主梁是否可以在安装现场制造,还是一定要在厂内制造?

答:必须在相应许可证制造地址内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