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6202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对江宁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60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建议;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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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宁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60号建议的答复
吴振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江宁区低空空域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暂行条例和规定都于2024年1月1日实施,这些政策规定的陆续出台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和生产相关活动,更好指导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并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和生产相关活动,指导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低空经济更好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帮助省内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省工信厅于今年1月中旬组织了相关企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文件进行了宣贯解读,区内部分无人机企业参会。
关于建设低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目前南京市已有低空管理主体。南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是2020年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复的全国13家、江苏唯一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目前试验区已成立南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管理中心,是由市委编办批复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南京市域范围内低空空域管理职能,并与军方、民航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下一步,我区将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低空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江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以上答复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吕茂杰
联系电话:025-52106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