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6832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5期)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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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5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江宁区苏格里岛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入福之泉大豆油(20L/桶)2桶,进价每160元/桶,货值320元。此批次煎炸过程用油除抽检基数2L外,其余全部被当事人用于炸小酥肉、薯条等小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未对外销售,故未发布召回公告。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煎炸过程用油长时间未更换导致。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十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472号。
江宁区闻学安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小黄鱼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进货1箱5公斤。此批次小黄鱼除6月6日抽检2.205公斤外,其余2.795公斤全部被当事人用做菜品原料。抽样单价101.6元/公斤,货值508元。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无违法所得。因已食用完毕,故未发布召回公告。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餐饮经营者,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黄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047号。
南京市江宁区渔沪餐厅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淡水鮰鱼(鲜活)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产品172条(共计457.3斤),因抽检数量为5.4kg,单价22.78元/kg,故当货值为123.012元,已全部销售完。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由养殖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一餐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淡水鮰鱼(鲜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0038号。
南京汇宁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杭椒(辣椒)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计采购了该产品10公斤,因抽样数量为3.1公斤,单价5元/公斤,故货值为15.5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故未有杭椒(辣椒)召回。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种植环节的农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5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461号。
江宁区霄彬果业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杨梅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共计采购了该产品3.5公斤,抽样3公斤,单价37元/公斤,故货值总额为111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故未有杨梅召回。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种植环节的农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465号。
江宁区优众果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香蕉和小台芒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该经营部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台芒吡䂳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共计采购香蕉9公斤和小台芒11公斤;因香蕉抽样数量5.26公斤,单价8元/公斤,小台芒抽样数量6.73公斤,单价14元/公斤,故货值总额为136.3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故未有香蕉和小台芒被召回。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是经销商,无法把控种植环节的农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3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