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7389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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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区: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南京市江宁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
四、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收费目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江宁财综〔2023〕75 号)废止。
附件:1.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南京市江宁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3.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