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819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7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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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17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洁永发初级农产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生姜和韭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韭菜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户共计采购了生姜5公斤,抽样数量为3.55公斤,抽样单价:13元/公斤;韭菜4公斤,抽样数量为3.3公斤,抽样单价:4元/公斤,两项货值总额为59.35。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种植环节的农产品内在质量。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35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4〕00478号。
江宁区封振旺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馒头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共购进了上述馒头50个(4kg),单价1元/个,货值金额50元,已全部销售完。截至目前,已发出召回公告,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生产环节导致,当事人只是一餐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