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9975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指南——待遇篇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指南——待遇篇
一、领取条件
城乡居保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的方式补足。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发放标准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构成,支付终身,每月15日前发放。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每年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发,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96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2.缴费年限养老金
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下列年限可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1)在本市按年缴纳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
(2)在本市缴纳企保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4.高龄补贴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三、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保参保人死亡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当前发放标准为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