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4-10186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价格监督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3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元旦春节前价格政策提醒函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元旦;春节前;价格政策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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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前价格政策提醒函
各相关经营者:
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保障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节日期间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对全区各相关经营单位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杜绝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相关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市场巡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