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1179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河道整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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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公民(个人)拟处以5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单位)拟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以本局名义发放的许可证;拟依法拆(清)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拟作处罚未达到前述条件但对当事人个人或第三方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审查,适用本规则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的; (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 (三)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 | 南京市江宁区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