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1422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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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好食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香菜辣条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采购该产品1箱,单价:175元/箱。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但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4〕021118号 。
南京市江宁区李秀英豆制品加工部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陆郎周小三茶干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规格型号为60g±5g/袋,共生产了200袋,售价为2元/袋,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工具缸体内还有甜蜜素的残留。当事人已经彻底停止使用含甜蜜素类食品添加剂,改用冰糖做配料,确保了生产的茶干产品不再含有甜蜜素,当事人及时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已经销售完毕,未有产品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宁市监规〔2023〕1号文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038号。
江宁区垚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香梨、脐橙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香梨的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脐橙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该店香梨共购进1箱(共计5kg);脐橙共购进1箱(共计6kg),香梨、脐橙货值分别为79元、71.76元,已全部销售完。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由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只是一水果零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0006号。
南京市江宁区董静静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香梨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店香梨共购进1箱(共计5kg),货值为79元,已全部销售完。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由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只是一水果零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处罚原因: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0007号。
江宁区珑湾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橙子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橙子1箱(共计13.5kg),其中3.3kg用于抽检,剩余全部售出。货值共计144.9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供应商购入,由种植环节导致,当事人只是一水果零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进货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作出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45元;3.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052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