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5-2827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4-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4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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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4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颜杰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生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噻虫臻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15公斤,单价12元/公斤,货值180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对同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2.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092号。

南京昌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脐橙的处置情况 。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40公斤,单价格3.4元/公斤,货值136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未有脐橙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114号 。

南京市江宁区福杰农副产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鲜鸡蛋的处置情况 。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磺胺类(总量)、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经营户被抽样鲜鸡蛋4.04公斤,单价10元/公斤,货值40.4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过长已被食用,未有鲜鸡蛋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养殖环节的农产品内在质量。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2328号 。

南京市江宁区马京灵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黄豆芽、薄皮青椒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薄皮青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经营部购进该黄豆芽单价3.2元/千克;数量3kg,货值9.6元。 薄皮青椒单价3.3元/千克。数量7kg,货值23.1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被食用,故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只是一小摊贩,无法把控农产品内在质量。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黄豆芽及薄皮青椒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元;4.罚款人民币4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32.7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311号 。

江宁区家仟玉火锅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鸡蛋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产品1箱(11公斤/箱),其中3公斤销售给抽检单位进行抽检,其余作为食品原料已全部食用。销售单价10元/公斤,货值30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已被食用,故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养殖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餐饮店,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鸡蛋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0010号。

江宁区张新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青椒的处置情况 。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经营部青椒被抽样数量为3.05公斤,单价4元/公斤,货值12.2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原因,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和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148号 。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