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318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我报的数据安全吗? 请听“统计法”说一说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统计法;统计工作;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秘密;敏感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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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的数据安全吗? 请听“统计法”说一说
统计部门负责取得调查对象的真实资料,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提供信息。一些调查对象在日常报送统计数据时,常常提出疑虑:我提供的数据安全吗?
下面,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谈谈这个问题。
保障数据安全是统计人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既是统计人又是护密人
刚刚过去的第十个“4·15”国家安全教育日,进一步提升了全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动性和防范风险的警惕性。
统计数据安全亦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筑牢统计数据安全防线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作为统计人将坚持不懈贯彻落实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努力做好“五个不”,坚决维护每一个调查对象的数据安全。
1.不擅自打探、索取、传播秘密或统计工作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涉密文件、工作资料;
3.不在互联网上谈论、发表有关秘密或统计工作敏感数据的信息、图片或者音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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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在公共场所或家人、朋友面前谈论秘密或统计工作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