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4566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信息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失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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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全市区级经办机构通办,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纳税凭证(至少3个月的纳税凭证)
3.实际经营场所、机构住所照片或网店截图
4.《在领期间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受理表》一份
5.申请人开办企业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申请人开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核查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核查营业执照及电子证照等凭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