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4572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价格监督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价格政策提醒函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价格;政策;提醒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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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提醒函
各相关经营者:
2025年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正在火热进行,为维护赛事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和谐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守法诚信经营。各类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各类经营者特别是赛场封闭区域及赛场附近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按规定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不得以“时价”等模糊标价。商超百货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交通运输、停车收费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与收费政策。
三、杜绝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四、严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宾馆酒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客房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和赔偿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全区各类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