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4772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0期)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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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0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江宁区芝小官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鸡蛋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买上述鸡蛋15公斤,其中2.54公斤用于抽检,剩余作为火锅店食材,不单独对外销售,已全部食用完毕。购进价为10元/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的价格为10元/公斤,故货值共计25.4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除用于抽检的,剩余因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应该是养殖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一家餐饮机构,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采购鸡蛋渠道合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0157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