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4887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特种设备安全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厂中厂”“园中园”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厂中厂;园中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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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厂中厂”“园中园”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厂中厂”“园中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使用合法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场地经营单位:与场地承租单位合同约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