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61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江宁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0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5〕17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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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5〕17号
来案号:1520250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智慧中路以北、滨湖东路以东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城头组、东塘组、糕饼店组、新一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土地,其中:
1.城头组集体所有土地0.0082公顷。包括农用地0.0082公顷(含耕地0.0014公顷);
2.东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033公顷。包括农用地0.0033公顷;
3.糕饼店组集体所有土地0.0566公顷。包括农用地0.0566公顷(含耕地0.0566公顷);
4.新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3712公顷。包括农用地0.3712公顷(含耕地0.144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0月4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10月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 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邮编:2111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0月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66号江宁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 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