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6275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下达江宁区2025年生态循环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农村能源工程;生态循环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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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江宁区2025年生态循环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江宁区农业能源技术服务站,相关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与经济发展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市级农业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2025〕6号)《关于做好江宁区2025年度市级农业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江宁农财〔2025〕4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农业项目管理规定,经申报指南公示、项目单位自愿申报、街道审核、集体决策等环节,确定了9个生态循环项目,现将市级资金计划34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立项及补助资金
江宁区2025年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共立项9个,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共计34万元(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1.列入拆除计划的各沼气工程(含秸秆气化站)主体,自行组织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报废工作。拆除后提供拆除工作前、中、后水印照片,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合同(协议)等材料。
2.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筛选有资质的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农村能源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服务,对运行农村能源工程开展服务指导等。实行全额补助,具体金额按市场询价程序最终确定。
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项目资金用途,各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修建非生产性用房、办公机构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除劳务类支出外,超过1万元的支出必须使用银行转账,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不按规定用途或违法使用资金的,将终止拨付资金或追回项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设计规划调整、拆迁时不得计入补偿范围。
项目完成后,由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江宁区财政局组织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四、强化项目管理职责
项目主体应严格落实项目全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规范、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内容。街道农业、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农业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实地查看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附件:江宁区2025年生态循环农业专项资金明细表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