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5-649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9-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2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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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2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王金亮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胡萝卜4kg,其中3kg销售给抽检单位,销售价是5元/kg,共计货值20元。剩余销售的胡萝卜因时间间隔过长,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因已销售被抽检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生产,当事人只是一销售者,无法把控农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胡萝卜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4、罚款人民币4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8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703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