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5-687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3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佘村土菜馆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山药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咪鲜胺、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买上述山药5公斤,其中3.11公斤用于抽检,剩余作为菜品食材,不单独对外销售,已全部食用完毕。抽样基数3.11公斤,销售给抽检机构的价格为12元/公斤,故货值共计37.3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未召回原因:除用于抽检的,剩余因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上游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一餐饮机构,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32元;3.警告。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00204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