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6930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5-10-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对江宁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150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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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宁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150号提案的答复
第十履职联组、戴炜、梁云花、张月萍、第六履职联组、蒋文渊、张斌、叶道奇、康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底,全区接入南京市监管平台的公共充电站926座、充电桩8459根,私人充电桩3万余根,其中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451座、充电桩5706根(交流桩1773根、直流桩3933根),充电设施推广应用规模居全市首位。我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主要分布在公共停车场、商业综合体停车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内部停车场、公交场站、居民小区等。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2023年江宁区出台《江宁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至2025年,全区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14050根。《办法》明确了各相关单位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服务保障运营管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根据南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办法要求,自2014年起,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予以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充电设施补贴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财政资金对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新建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年度充电量数据统计,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含)以上,且全年在线率超过90%(含)的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同时,为了加快推进大功率超充、光储充放、有序充电等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财政补贴标准上予以了一定倾斜。
(三)规范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2023年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新建居民区、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截至2024年底,全区建成统建统服居民(小)区充电站162座。针对我区居住区充电设施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小区业主无法时刻看护充电设施,为预防、杜绝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针对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小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小区内停车位的管理,建立巡察制度,健全此类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演练频次;二是针对街道社区托管的老旧小区,督促街道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发动小区业主等创新拓展住宅小区共治新模式,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管理水平,强化老旧小区停车位管理,改善充电难、违规充电等乱象。
(四)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2017年,南京市建成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管平台,要求公共充电设施信息全面接入。实现对全市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运行状况、充电量等信息实现实时监测。我区公共充电站点信息接入“我的南京”APP,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移动终端服务,新能源汽车用户还可以通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APP实现充电预约、扫码充电、线上支付等便民服务。
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分别答复如下
关于并案提案中提出的第1条建议、第六履职联组提出的第1条建议、蒋文渊委员提出的第3条建议。根据《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规划部门在新建项目建筑审查方案时,按照规范要求,审查电动车配置数量及设施设置比例;在规划核实时,将对机动车充电设施位置予以查验,确保充电设施与停车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关于并案提案中提出的第2条建议、戴炜委员提出的第3条建议。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南京市每年组织第三方验收机构对新建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展运营。江宁区委托第三方对我区报备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园区街道和运营商要求整改。
关于并案提案中提出的第3条建议、张月萍委员提出的1、2、3、5条建议、戴炜委员提出的第4条建议。针对当前居住区安装充电设施存在电力容量不足、没有固定停车位、物业配合度低,充电设施“进小区难”的矛盾突出等问题。建议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鼓励、支持居住区充电设施实行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充电运营商共同管理,推广“统建统服及有序充电”运营模式,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更多更好参与需求侧响应,进一步缓解居民区建桩难、充电难问题。针对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小区,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小区内停车位的管理,建立巡察制度,健全此类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演练频次;针对街道社区托管的老旧、安置房小区,将督促街道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发动小区业主等创新拓展住宅小区共治新模式,进一步提升老旧、安置房小区管理水平,强化老旧小区停车位管理,改善充电难、违规充电等乱象。
关于第六履职联组提出的第2条建议。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要求,对社会公共停车场等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主体执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同时,新能源汽车充电及费用结算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与电费分开,分别列示。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商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费用、电赛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将持续督促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做好充电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加强部门协同,调解处理相关充电服务收费纠纷工作,持续强化市场监管,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
关于第六履职联组提出的第3条建议。将进一步做好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充电设施运营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充电设施故障处理能力和运维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全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平稳有序。
关于张月萍委员提出的6条建议、戴炜委员提出的第1条建议。电力公司将持续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相关部门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关于梁云花委员提出的第1、2条建议。下一步将积极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场站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充电基础设施100%全覆盖。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截至2024年底,全区接入南京市监管平台的公共充电桩8459根,一类和二类地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已基本实现不大于0.9公里、1.2公里目标。
关于梁云花委员提出的第3条建议、蒋文渊委员提出的第1、2条建议。将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推广。一是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为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提升住宅小区居民居住舒适度、幸福感,房产局将专门就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安装及使用安全等事项,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二是对于住宅小区居民,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及办理、实施流程。通过各类宣传教育普法活动,深化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自发爱护、维护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与居住环境,遵守小区停车管理规范,规范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及充电停车位的使用。
关于戴炜委员提出的第2条建议。将进一步规范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按照《江宁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各街道为基本单元落实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充电站。对有条件的居民生活小区应设置专门的停车位、安装一定数量的公共充电桩。对于既有居民区受条件限制、安装受阻等问题,指导督促街道按照《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阻挠用户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关于戴炜委员提出的第5条建议。根据《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相关部门加强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审批手续、用电、用地等优惠政策支持。落实南京市新能源充电设施补贴政策,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做好我区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更好发展。
以上答复,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