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7799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5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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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5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民有菜色蔬菜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芜湖椒(辣椒)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2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抽样数量为7公斤,货值金额为22.4元,违法所得为22.4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芜湖椒(辣椒)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113号。
南京市江宁区王金亮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山药的价格是15元每公斤,销售数量为4公斤,其中3公斤销售给抽检单位,货值60元。截至目前,已对产品发出召回公告,因剩余销售的山药时间间隔过长,故未有产品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生产,当事人只是一销售者,无法把控农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4.罚款人民币4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8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7030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