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5-805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1-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8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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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8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华烨果蔬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橙子的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橙子,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15日从江宁区众彩市场果品市场D区211档口天赐农业购进2箱(规格:3公斤每箱),进货单价20元每箱。购进后,当事人以17.65元每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橙子抽样数量为3.4公斤,抽样单价17.65元每公斤,当事人经营上述案涉农产品的货值总额为60.01元,违法所得为60.01元。截至我局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将涉案橙子全部销售完毕,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橙子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1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029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刚果业经营部经营不合格丑橘的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丑橘,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19日从嘉兴水果市场君龙果品批发部购进丑橘大果1392斤,进货单价5.6元每斤,购进丑橘小果524斤,进货单价3.2元每斤。购进后,当事人以6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丑橘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免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02806号。

江宁区录一薇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此批次龙眼是当事人2025年8月16日在南京众彩批发市场一个水果批发店购入的,转账结算,没有记录供货商的主体资质,也没有索要供货票据。购入价格是20元每公斤,共计购入5公斤,花费100元。销售收入165.7元,全部销售,无存货,货值165.7元,违法所得165.7元。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上级经销商运输期间使用二氧化硫熏制龙眼导致,当事人只是食品经营者,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3.0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7元;2.罚款人民币334.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120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