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8212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9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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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5年第19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江苏祥果果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荔枝的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29日从众彩市场一农户购进500公斤,进货单价3元每公斤。购进后,当事人以14.54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我局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将案涉荔枝全部销售完毕,抽样数量为5.5公斤,当事人经营案涉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9.97元,违法所得为79.97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荔枝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97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109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