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5-838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江宁区专项维修资金阳光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细则;维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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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专项维修资金阳光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现行制度制定依据已废止,急需对应更新。现行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建设部、财政部于2007年12月4日联合发布的第165号令,但其制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生效。
二是维修资金使用规模逐年增长,急需规范引导。我区现有住宅小区1086个,2021年以来,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量和使用量占比均位于全市前列,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需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申请使用。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2月4日,我区印发《江宁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江宁政办发〔2024〕89号),明确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程序规定。今年7月,区房产局草拟《南京市江宁区专项维修资金阳光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先后征求各街道、相关部门和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市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实务专家、省政府立法顾问和省内知名院校教授意见,并于2025年9月10日至10月9日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实施细则》累计收到45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25条、未采纳16条、部分采纳4条。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普遍持正面积极态度,专家论证认为《实施细则》具备可行性和示范性。
三、主要内容
1.细化一般使用程序具体流程。具体包括预算方案制定、方案公示等9个环节,其中,现场查勘、竣工验收公示、拟付款公示等环节,均为在国家及省市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事项,旨在全面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提升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明确资金使用各方主体职责。在国家及省市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使用申请人、属地社区、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等各方主体具体职责。其中,使用申请人需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并负责向异议或投诉业主解答回复;属地社区需对维修事项进行现场查勘;属地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对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及时通过物业联席会议方式组织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等工作。
3.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区级部门监管职责。其中,房产局负责维修资金分摊范围确定、受理使用申请、依合同约定划拨使用资金等事项;数据局、城建局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维修改造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场、消防、公安部门对电梯、消防、监控等维修项目,依职责实施协同监管;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对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四、重点事项
1.阳光使用,还权于民。充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的业主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在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中推进分项分类清单审核和补正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业主办理,提升审核透明度。
2.流程清晰,便于执行。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细分为消防、电梯、防水、监控、排水排污、围墙和其他等七大类维修项目,并对每类项目的审核材料实施主体及分级审核,均逐一进行明确,实现可操作、易执行。
3.联合监管,失信惩戒。主要表现在监管力量、监管力度的双重提升。如,对于消防、电梯等维修项目,增加消防等专业部门、专业机构监管力量;对于维修工程涉及的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和检测检验等市场主体,鼓励城建部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