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6-0296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6-01-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6年第1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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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6年第1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家怡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芹的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香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7日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南马场村几家农户收购来香芹共50公斤,进货价格是2元每公斤。购进后,当事人以5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我局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将案涉香芹全部销售完毕,因抽样数量为3.2公斤,当事人经营案涉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为16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香芹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种植环节不规范,当事人只是经销商,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当事人销售的香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有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4.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033号。

南京俊权优选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柚子蜂蜜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 Q/ZYP 0090S-2024《蜂产品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柚子蜂蜜18瓶,销售价是5.99元每瓶,已全部售罄。本案货值金额为107.82元,违法所得107.82元。截至目前,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有柚子蜂蜜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原因排查:该产品应该避光保存,因为当事人储存不当,放在暴晒环境下导致细菌繁殖,与生产者无关。当事人经营的“柚子蜂蜜”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ZYP 0090S 2024《蜂产品制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已取得相关许可,并可提供相关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低(2000元以下),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改正,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07.82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5〕XX00003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