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6-1001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3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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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灵仙食品店经营不合格鸡内金焦饼(原味)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共购进上述鸡内金焦饼(原味)24袋,抽检20袋,单价4.5元每袋,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截至被调查之日,该批次鸡内金焦饼(原味)已被当事人全部销售完(含抽样数量),无库存,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未召回原因:因销售时间长,未召回到同一批次的该产品。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因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免罚〔2025〕X00009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