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3053208/2026-1451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5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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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5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江宁区周洋洋餐饮店销售不合格馒头的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买上述馒头25个(共计2.5公斤),购进价为13.7元(0.55元每个,5.48元每公斤)。其中1.05公斤用于抽检,抽样单价10元每公斤,故案涉馒头货值为25元,违法所得为10.5元。未召回原因:剩余的馒头在当天全部退还供货商,并未销售。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只是食品经营者,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该店销售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认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张贴召回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6〕6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