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3053208/2026-1696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特种设备安全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6-02-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叉车使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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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全区各叉车使用、出租、承租、场地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特种设备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特别是在“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叉车,消除叉车安全隐患,防范遏制叉车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车牌。

二、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取得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不得操作叉车。

三、落实叉车定期检验。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四、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叉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叉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五、严禁违规作业操作行为。严禁在叉车货叉、货盘及起升装置上站人,或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器具作业,货叉起升后下方严禁停留人员。严禁超载、超宽、超高作业,严禁单叉作业、偏载作业。严禁在升降货叉的同时高速行驶、急转向、急制动,严禁视线受阻(无专人指挥)时盲目行驶、倒车,严禁在非指定区域高速行驶、逆行。严禁擅自拆除、改装叉车安全保护装置(如限位器、制动装置、警示装置、安全监控装置等),不得改变叉车原有结构和使用性能。

六、落实各方责任要求。叉车出租单位应当向承租单位提供出租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和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不得出租未取得生产的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叉车,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应当协同承租方落实作业区安全管理。

承租单位应对进场使用的叉车应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如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叉车应当查验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